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三条 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