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实行两次会议审议通过制,也可以根据审议意见再作进一步修改,待以后的会议再行审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