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报告机关的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必须在本次会议或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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