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的,交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进一步研究,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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