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第五十五条 省人大代表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委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研究办理或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