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归口类别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厅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办公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