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讨论问题时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同一人对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发言人发言时间超过上述规定的,常委会会议的主持人可以终止或适当延长发言人的发言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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