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也可以经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被提出撤销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
被提出撤销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