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四章 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四章 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一)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改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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