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三章 价格检查 第十八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三章 价格检查 第十八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价格检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拖延,不得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应当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