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三章 价格检查

第十七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三章 价格检查 第十七条 价格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价格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国家或省颁发的执法检查证件。
不按前款规定进行检查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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