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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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
第二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和收费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第四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保护合法、公开、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以及乱涨价、乱收费等扰乱价格秩序和破坏...
第五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完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保障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物价、财政、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九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九条 价格监督以政府监督为主,并发挥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行使政府价格监督的职能,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
第十一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依法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社会...
第十二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内部价格监...
第十三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十三条 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违法收费;有权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
第十四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投诉和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和投诉电话号码,并在受理投诉和收到举报...
第三章 价格检查
第十五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三章 价格检查 第十五条 价格检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辖:
(一)检查同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
第十六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三章 价格检查 第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关的经营、办公场所;
(...
第十七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三章 价格检查 第十七条 价格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价格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国家或省...
第十八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三章 价格检查 第十八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价格检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拖延,不...
第十九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三章 价格检查 第十九条 价格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四章 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理价格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理案件,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责令...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罚没款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上缴财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拖延检查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销毁、隐匿价格资...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县级以上物价管...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以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妨碍价格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第四十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