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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