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