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以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