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