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