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拖延检查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销毁、隐匿价格资料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