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所列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