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妨碍价格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