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