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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