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五章 审理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责令其重新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