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十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行使政府价格监督的职能,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四)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五)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和价格内部监督工作;
(六)培训、考核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并监督其依法行政;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