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十一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依法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社会监督,并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