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十三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章 价格监督 第十三条 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违法收费;有权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行申辩;有权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