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