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或审查集体合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