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一方过错致使集体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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