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