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