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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