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