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情况进行指导,调查了解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参与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