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通过日常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