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