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打击报复集体协商代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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