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不公平待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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