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讨论、表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应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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