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双方签订集体合同的实际协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