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双方签字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