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
(二)饮食及其他服务场所;
(三)游览、集贸、劳务场所;
(四)车站、码头、机场和车辆集中停放场所;
(五)临时举办的大型商贸、文化、娱乐、体育、重大节庆等活动场所;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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