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