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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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
(二)饮食及其他服务场所...
第三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公安...
第四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
第五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和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对公共场所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六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于执行本条例,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举报重大违法犯罪活动,见义勇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公共场...
第八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八条 举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于举办日期的十日前,向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
第九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九条 大型传统民间活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第十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音响器材、灯光的使用和限员场所的经营,不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接受公安机关治安...
第十二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大型活动举办申请;
(二)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各项安...
第十三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公共场所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业主、经营单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