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治安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