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八条 举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于举办日期的十日前,向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城市举办跨区域的大型活动,向举办地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协助、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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