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大型活动举办申请;
(二)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会同主办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
(四)依法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其他违法活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公安机关制发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文明执勤,依法办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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