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其大型活动尚未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举办;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举办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