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物及其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限员的场所严重超员经营出现事故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公共场所经营项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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