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