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社会公共区域,或者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