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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